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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专项资金激励会展业发展

发布日期:2017-06-23 16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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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本报讯(记者何宝国)根据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》等规定,我省确定2017年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的支持标准等事项。

引进展览项目:引进国际性、全国性或行业性展览,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机构主办,省级行业协会或企、事业承办,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展览活动。其中,引进国际品牌展览项目,展览规模在2万平方米(含)以上,且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50%的,给予办展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;引进国内品牌展览项目,展览规模在1万平方米(含)以上,且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40%的,给予办展单位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励;引进行业品牌展览项目,展览规模在5000平方米(含)以上,且外地参展商比例不低于30%的,给予办展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。

自办展览项目: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(含)或参展商数量达到100家,给予办展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。

引进会议项目:引进国际性、全国性或行业性会议,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机构主办,省级行业协会或企、事业承办,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论坛、研讨会、年会等。按照实际参会代表人数的住宿费用(不包括本地参会人员,每人每天标准不超过350元)给予不超过80%补助。其中:引进国际性会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,引进全国性会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

展馆运营项目:标准化展馆年承接展览项目数量在30个以上,或全年承接展览总面积(不包含室外面积)达到30万平方米,或年展馆出租率不低于30%的,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。

        来源:太原晚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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